(目的)第1条
本约款旨在就本设施向原则上持有母子健康手册、产后未满4个月的母亲(以下称「使用者」)及其婴儿提供护理等服务,以及使用者向本设施支付该服务费用等事项作出约定。
(适用范围)第2条
- 本设施与使用者之间订立的使用条款,依本约款的规定;本约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依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
- 在不违反法令与惯例的范围内,本设施接受特别约定时,尽管有前项规定,该特别约定优先。
(遵守使用规则等)第3条
使用者在本设施内应遵守本设施制定的馆内规则及其他使用规则。
(预约的确定)第4条
- 本设施使用预约的确定,于本设施承诺希望使用者的临时预约申请、确认收到第5条第1项的首次费用支付,并在分娩后2日内收到分娩通知后,经双方达成一致时成立。
- 若使用者在临时预约申请时已完成分娩,应在确认并接受宣传册说明后提出临时预约申请。其后,于本设施承诺该临时预约申请、确认收到第5条第1项的首次费用支付,并经双方达成一致时成立。
(费用的支付)第5条
使用者应支付的使用费用,为另表所定的费用。临时预约申请人应按以下方式向本设施支付使用费用。
关于预约金
申请预约时不收取预约金,但确定预约需输入信用卡信息。收到确认邮件即完成正式预约。
住宿费用的支付
我们将在入住前20天发送付款指引。住宿费用全额需于入住前14天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若预约申请日距入住日在20天以内,则在发送确认邮件的同时请您支付住宿费用。
设施内的追加费用
设施内的购物与付费选项等追加费用,在20,000日元以下时可使用信用卡结算;超过20,000日元时,请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
(拒绝订立使用合同)第6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设施不订立使用合同。
(1) 预定使用者或婴儿有发热、感冒症状或其他疑似感染症的症状,或在入住前2周内曾出现这些症状时。
(2) 预定使用者或婴儿在入住前2周内有海外旅行史,或在入住前2周内与有海外旅行史者有过接触时。
(3) 预定使用者为黑社会成员,或与黑社会等相关团体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联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设施可能不接受订立使用合同:
(1) 使用申请不符合本约款时;
(2) 本设施客满时;
(3) 认定预定使用者可能作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认定预定使用者可能作出严重妨碍其他使用者的言行时;
(5) 预定使用者对本设施或工作人员作出不当要求,或就使用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6) 因天灾地变、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导致无法使用本设施时;
(7) 预定使用者不遵守本约款、本设施的使用规则及指示事项等,本设施判断不宜继续使用时。 - 预定使用者患有疾病时,本设施仅在取得医生许可的情况下允许使用。
(合同解除权)第7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设施可解除使用合同。
(1) 认定使用者可能作出或已作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2) 认定使用者可能作出或已作出严重妨碍其他使用者的言行时。
(3) 因天灾地变、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导致无法使用本设施时。
(4) 使用者对本设施或工作人员作出不当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5) 使用者不遵守本约款、本设施的使用规则及指示事项等,本设施判断不宜继续使用时。
(6) 在本设施内饮酒或吸烟时。
(7) 在本设施内发现使用者分发、张贴广告宣传物或进行商品销售劝诱等行为时。
(8) 使用者拒绝每日健康状况检查时。
(9) 其他使用者不遵从本设施工作人员的指示,或作出本设施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设施将解除使用合同:
(1) 订立使用合同后,使用者或婴儿出现发热、感冒症状或其他疑似感染症的症状时;
(2) 订立使用合同后,查明使用者为黑社会成员或与反社会势力有关联时;
(3) 未经本设施许可,擅自进入自己使用的客房以外的客房(含空房)时。 - 本设施依第1项或第2项规定解除使用合同时,若使用者迅速离场,则不收取解除日次日以后的使用费用及使用者尚未接受的各项服务费用。
- 本设施依第1项或第2项规定解除使用合同时,使用者应迅速离开本设施;若在解除后仍不迅速离场,或作出被认定妨碍本设施管理的言行,本设施可向使用者收取解除日次日以后的使用费用。若判断本设施难以应对,将联系警方或适当的行政机关。
(使用时的登记)第8条
- 开始使用时需出示母子健康手册(或其复印件)。
- 本设施将向使用者说明使用本设施的注意事项等。
(本设施的使用时间)第9条
- 使用首日的入住时间为14:00~18:00,使用最后一日的退房时间为11:00。(自2025年1月起)
- 使用者可使用本设施内各设施的时间,依本设施的规定。
- 为安全管理,可能对包括客房在内的本设施进行检查与修缮,部分设备或客房可能无法使用。
(关于损害赔偿)第10条
- 对于本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或受伤,本设施概不负责。
- 对于使用者物品的破损及被盗等,本设施概不负责。
-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事由造成本设施的家具设备、内装等损坏时,使用者应迅速修缮或更换,或承担修理所需费用及损害金。
- 遗失或损坏客房房卡时,使用者需支付2,000日元(不含税)。
(关于餐食)第11条
- 餐食应在本设施规定的用餐时间内于指定场所享用。出于食品卫生管理考虑,超过时间可能谢绝提供餐食。
- 未享用的餐食不提供改期供应或退款。
- 关于食材的去除,仅可就鸡蛋、乳、小麦、荞麦、花生、甲壳类(虾・蟹)的过敏进行单项去除的商谈。如希望去除,需在分娩后联系时提出。
- 无法对应因个人喜好的去除或菜单变更。
- 您带入的餐饮由本人负责保管。但视本设施的判断,部分物品可能无法带入。
(关于服药)第12条
- 在使用本设施期间如需服药,由本人负责保管。但视本设施的判断,部分物品可能无法带入。
- 本设施概不代为保管或管理药品。
- 本设施不提供药品。
(关于外出)第13条
- 对于使用者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或受伤,本设施概不负责。
- 婴儿以外的人员外出,或使用者全体外出时,仅限已提交外出申请者。外出时请填写申请书并提出。
- 视本设施的判断,可能不允许外出。
- 外出返回后,请务必告知本设施工作人员。
(关于探访)第14条
- 探访时间基本为9:00~18:00。
- 探访者限于本设施使用者(产妇)三亲等以内的亲属,并需确认、同意本设施规定的探访同意书各项内容后签名。
- 符合第7条第1项情形者及饮酒后者,禁止进入本设施。
- 因感染症流行,可能实施探访限制。
(关于家庭同住)第15条
- 使用家庭同住时,请在订立正式预约合同时预约日程与人数。若因故未定,请于使用日2天前联系我们。
- 若与母婴分开办理入住,请于14:00~20:00进馆。
- 本设施将向使用者说明使用本设施的注意事项等。
- 本设施的使用者需在指定的使用者登记表・同意书中填写以下必要事项:
(1) 使用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电话号码;
(2) 紧急联系方式;
(3) 其他本设施认定应记载于登记表的事项(过敏等)。 - 不可进入哺乳室与婴儿室。
- 若在本设施内作出被认定妨碍管理的言行,我们可要求其离场。若判断本设施难以应对,将联系警方或适当的行政机关。
- 婴儿的兄弟姐妹不在婴儿室托管,工作人员也不提供代为看护。
- 住宿期间的餐食请在休息室内指定区域享用。
- 因感染症流行,可能实施探访限制。
(客房的变更)第16条
- 因设施安排,本设施可能提供与订立本合同时不同的客房。
- 使用期间可能需要您移至其他客房。
- 使用与订立本合同时不同的客房时,差额将予退还。
(携带物品与遗留物品的处理)第17条
-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本设施:
(1) 狗、猫、小鸟等宠物及昆虫;
(2) 散发恶臭、异味的物品;
(3) 火药、挥发油等易起火或易燃的危险物品;
(4) 高额现金及贵金属类;
(5) 含酒精饮料;
(6) 其他法令禁止持有的物品。 - 本设施不保管客人的随身物品。贵重物品请使用客房内保险箱,其他物品请自行保管于客房内。
- 客房内如有遗留物品,将自发现日起保管7天(含发现日),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署或由本设施处理。但餐饮物品当日即行处理。
(关于设备与备品)第18条
使用者请遵守以下事项:
(1) 请勿将客房内的设备或备品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或带出;
(2) 请勿在本设施内安装异物或作出改变现状的加工;
(3) 请勿将本设施内的物品从指定位置移至他处;
(4) 请勿在窗边放置有损本设施外观的物品;
(5) 租借物品请按各物品的规定归还。
(个人信息的处理)第19条
- 本设施及其工作人员,不会无正当理由向第三方泄露因业务而知悉的有关使用者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但就以下各项,可能在取得使用者同意后提供信息:
(1) 使用者居住地的保健福祉机构;
(2) 医疗机构;
(3) 行政机关。 - 前项所列事项在使用合同结束后同样适用。
- 本设施认为必要时,可能联系紧急联系人。
(防灾)第20条
- 本设施内不允许使用明火,且全馆禁烟。
- 除紧急情况外,请勿触碰消防设备。
- 我们将定期实施防盗演练、防灾演练、消防检查、设施内杀菌消毒及全馆年度检查。
(紧急情况的处理)第21条
- 紧急情况下,我们可能介绍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或呼叫急救。
- 各客房门背后张贴有疏散示意图。紧急情况下请遵从工作人员的指示。
(个人信息保护)第22条
- 本设施制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努力妥善保护个人信息:
(1) 适当地生成、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
(2) 防止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访问,以及个人信息的丢失、破坏、篡改与泄露;
(3) 遵守有关个人信息的法令及其他规范;
(4)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并持续改进。 - 我们将在以下目的范围内处理您提供的个人信息:
(1) 本人确认、使用服务的暂停・终止・合同解除通知,以及其他与本公司服务提供相关的事项;
(2)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LINE、邮寄等各类媒介,进行本公司服务的销售推荐、问卷调查及赠品寄送;
(3) 就本设施及关联酒店的服务、业务委托方或合作方,进行改进或新服务的改良与开发;
(4) 损害保险及其附带・相关服务的提供。 - 依据法令等,如法院、警察机关等公务机关提出披露要求,我们可能向该公务机关提供。
- 本设施可能修订上述方针。
(修订)第23条
本约款及附件资料可能不经预告予以修订。此时将适用修订后的约款。


